(2017)皖052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书宏、杨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书宏,杨青英,谷经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105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书宏,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青英,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谷经宏,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宏、杨青英、谷经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书宏、杨青英、谷经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书宏、杨青英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125.80元,合计81125.8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本金70000元,月利率18.15‰支付至本息还清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谷经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书宏与被告杨青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日,李书宏、杨青英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月利率12.21‰,按季结息。逾期月利率18.15‰。被告谷经宏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14年9月3日按约发放借款给李书宏、杨青英。二被告除归还本金10000元及截止2016年9月21日前的利息外,余欠本金70000元,利息11125.80元,合计本息81125.8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拖延至今。李书宏、杨青英、谷经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9日,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宏、杨青英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和贷款借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元,月利率为12.1‰,按季结息,逾期月利率18.15‰,借款期二年。被告谷经宏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向被告发放了80000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催索,被告于2015年3月3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5年9月2日归还本金5000元,合计归还本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索,被告李书宏、杨青英归还利息至2016年9月21日。经计算,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告李书宏、杨青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125.80元,合计本息81125.80元。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宏、杨青英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和贷款借据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据上述协议要求:1.判令被告李书宏、杨青英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125.80元,合计81125.8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本金70000元,月利率18.15‰支付至本息还清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谷经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求,符合协议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宏、杨青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归还所欠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125.80元,合计81125.8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本金70000元,月利率18.15‰支付至本息还清止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谷经宏对上述借款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李书宏、杨青英、谷经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