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催2号申请人: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0号珠江新城12幢1单元3层1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98757801Y。法定代表人:李琳,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3829434、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安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红兵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人民陪审员 王学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忠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