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叶华林与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林,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16号原告:叶华林,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被告: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毕升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彭健。原告叶华林诉被告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华林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由叶华林负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美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