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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与关额日都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关额日都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民初306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经营者栾丽艳,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关额日都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东于2017年6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经营者栾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诉称,2016年5月10日,被告关额日都木图在我处购买农资共欠款1890元,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签名、捺印出具欠据2枚(1140元1枚、750元1枚),约定5日内给付货款,并约定从欠款之日起计3分利息。此款经我方多次索要,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未予给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给付农资款1890元,支付利息340.20元【1890元X0.02元X19个月(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2月11日)】合计:2230.2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承担。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关额日都木图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购买农资共欠款1890元,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签名、捺印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出具欠据2枚(1140元1枚、750元1枚),约定5日内给付货款,并约定从欠款之日起计3分利息。此款经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索要未果,故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诉至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针对诉请主张向法庭举出证据:欠据2枚,证明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欠款的金额、时间、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关额日都木图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经本院审查,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关额日都木图从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购买农资,并给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出具欠据,表明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关额日都木图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关额日都木图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本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其怠于履行给付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要求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给付农资款18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要求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按月利率0.02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关额日都木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额日都木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栾老三农资经销处农资款1890元,支付利息340.20元【1890元X0.02元X19个月(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2月11日)】合计:223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关额日都木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