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8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西营镇东羊驿一区**号。法定代表人:商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曾用名张胜),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兵0802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958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958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李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