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柳月全申请执行张正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月全,张正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2-1号申请执行人柳月全,女,1957年7月1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美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928476。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文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6110187。被执行人张正远,男,1939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州市。柳月全申请执行张正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正远赔偿申请人柳月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7736元,案件受理费806元,执行费466元,合计人民币39008元,并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正远在贵州省盘州市羊场乡高光村的16亩土地流转收入予以扣留,待发放时领取,张正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柳月全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