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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松祥、王银兰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松祥,王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2517号原告邓松祥。原告王银兰。原告邓松祥与被告王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松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银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松祥诉称:2016年8月2日,被告电话联系原告问原告是否在找老伴,然后双方在农工商超市见面,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过,随后晚上一起到原告家,向原告借款600元,8月3日下午被告在原告家吃过饭,又向原告借款300元,8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9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从9月5日开始���直无法联系被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银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8月2日、8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元、300元,共计900元,并于8月3日出具借条;2016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讨还款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银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邓松祥返还借款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王银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