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英、程保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程保星,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程保星,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玉英,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程保星、张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进执行员 杨 继 英执行员 李 明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