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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乔高举、周登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高举,周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乔高举,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登刚,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登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登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登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登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8549.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