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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18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被告冯杰,住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