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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玉康、许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康,许多伟,黄月云,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王丙春,盛观东,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范玉康,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许多伟,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黄月云,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关街1区1丘***号。法定代表人:段德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古城南街**号小栋梁巷。负责人:伊晓,经理。被执行人:王丙春,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盛观东,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曰海,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信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范玉康与许多伟、王丙春、盛观东、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茌平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至法院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