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赵战斌,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7)甘01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1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