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仁青文秀诉被告马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青文秀,马森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01民初15号原告:仁青文秀,男,藏族,1963年5月7日出生,玉树州民族中学职工,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琼龙路。被告:马森林,男,藏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玉树州司法局退休干部,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普措达赞路。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仁青文秀诉被告马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青文秀以经本院阐明发现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青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00元,经减半后应收取3462.5元,该款经原告马森林申请予以免交。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李 军兰审判员 :安 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仁青看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