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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宋玉险、邓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险,邓兴华,李富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玉险,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邓兴华,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富容,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邓兴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宋玉险与被执行人邓兴华、李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初字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本息共计1764.2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8504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邓兴华、李富容的银行存款6.23万元予以了划拨并支付给了申请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