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乌云斯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乌云斯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00号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9年09月02日出生,忠诚热力公司收费人员。被告乌云斯琴,女,蒙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云斯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撤回对被告乌云斯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云斯琴的起诉。审判员 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