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恢1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桂华、王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王汉云,王静,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10、111号申请人王桂华,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王汉云,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王桂华与被执行人王汉云、王静、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52、0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汉云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永庆一巷28号房屋(建筑面积:76.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506910)。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汉云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永庆一巷28号的房产(建筑面积:76.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50691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