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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630930。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黄某及辩护人樊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黄某共谋盗窃后,多次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纯铜扣件盗走,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被告人陈某、黄某将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模具房、电工房等处的纯铜扣件约77公斤盗出厂区大门,并于当晚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二人各分得1100元。2、2017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董某某(另案处理)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公司厂区内的纯铜扣件约40余公斤盗出,并与当天晚上以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二人各分得600元,二人将所得的赃款各分了100元给董某某。3、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黄某利用上班之际,将该公司模具房内的纯铜扣件105公斤盗出厂区,并藏匿于厂区外草丛中,之后陈某、黄某联系王某某前来收购,该公司保安将运输赃物的王某某抓获,并缴获了盗窃的扣件。经重庆市巴南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纯铜扣件价值6300元。2017年4月1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某塑胶有限公司303宿舍,将被告人陈某抓获。陈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黄某的住址,并由陈某带路,前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菜市场附近的租赁房将被告人黄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陈某、黄某的家属退赔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损失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赃物纯铜扣件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汪某、黄某某、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辨认现场笔录;盗窃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3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五个月。(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缓刑六个月。(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