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志先与白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先,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武志先,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白泉,男,1951年7月29日生,满族,富江乡退休干部,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武志先与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工资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武志先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