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史铁钉与白月丽与章雷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史铁钉,白月丽,章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史铁钉。被执行人:白月丽。被执行人:章雷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史铁钉、白月丽、章雷法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琼0106执39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章雷法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XX号主楼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XXXXXX**号)、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XXXXXX**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章雷法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XX号主楼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XXXXX**号)、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XXX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