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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萨仁图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萨仁图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58号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阿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张瑞仁,系该局局长。被告:萨仁图雅,女1960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系退休人员,现住内蒙古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萨仁图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阿左旗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