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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芮洪涛申请执行张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洪涛,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芮洪涛,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芮洪涛申请执行张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