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芮洪涛申请执行张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洪涛,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芮洪涛,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芮洪涛申请执行张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