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桂芳、孙学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桂芳,孙学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545号原告: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国东路豫东巷新居时代小区13号门面(41区3丘89栋)。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桂芳,女,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孙学民,男,汉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芳、孙学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越兴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