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史科念、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史科念,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5262号原告: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CNAP50,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27号1101、1109(凯悦国际金融中心A幢)。负责人:闵世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悠悠,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亚,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科念,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刘静,女,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史科念、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悠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科念、刘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牌号为苏B×××××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2日,史科念与恒勤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史科念向恒勤公司借款120000元,借期24个月,月息1.5%,史科念每月归还约定的本息,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30%的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由史科念承担。史科念以其所有的苏B×××××别克车用作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后,恒勤公司按约出借了约定的借款金额,但史科念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后恒勤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另查,史科念与刘静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史科念、刘静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2日,恒勤公司与史科念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史科念向恒勤公司借款120000元,借期24个月,月息1.5%,史科念应每月归还约定的本息,借款人逾期还款恒勤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承担30%的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史科念承担。双方办理了苏B×××××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12日,马婷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给史科念112504元;同日,陈镭交付现金7496元给史科念,史科念出具了借条载明收到现金7496元的事实。马婷、陈镭均系恒勤公司员工,均表示上述款项替公司支付。借款后,史科念分文未付。2017年4月19日,恒勤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史科念、刘静还本付息。恒勤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另查明,刘静与史科念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恒勤公司提供的车辆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借条、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律师费发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还款单、谈话笔录以及恒勤公司的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恒勤公司与史科念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史科念借款120000元事实及相应的约定,有恒勤公司提供的车辆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借条以及恒勤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史科念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恒勤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史科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恒勤公司要求史科念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恒勤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超过了法律规定,故对于恒勤公司主张的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恒勤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符合双方的约定,均没有无效情形,本院亦予以支持。史科念以其名下牌号为苏B×××××车辆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手续,故恒勤公司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史科念向恒勤公司的借款发生在刘静与史科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静与史科念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恒勤公司与史科念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史科念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刘静与史科念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恒勤公司知道该约定,刘静又未能举证证明史科念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史科念与刘静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恒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史科念与刘静有借款合议,故刘静应以其与史科念的共同财产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史科念、刘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史科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借款1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史科念应支付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36000元为限,120000元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0.5%计算的违约金。二、史科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对史科念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有权就史科念名下牌号为苏B×××××车辆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刘静以其与史科念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80元(恒勤公司已预交),由史科念、刘静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勤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