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良通、陈再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通,陈再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良通,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再如,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共计10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再如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