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运利,陈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负责人:陈为亮,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慧刚,董事长。原审被告:孙运利。原审被告:陈为亮。上诉人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上诉称,上诉人从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过《还款承诺书》,实际是孙运利冒用上诉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发生的不合法的法律关系,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在莒南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称,上诉人向其借款,2014年11月25日,其向上诉人账户打入40万元,后,上诉人的会计孙运利出具了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承担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