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1466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徐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徐晓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466号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0058J,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法定代表人:朱梅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晓萍,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徐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