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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477号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长群委托代理人李铁宝被告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0.00元,减半收取56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李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婷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