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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海南精艇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海南精艇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600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精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山水云天公寓14B07房。法定代表人: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精艇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