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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春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王春磊,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247号原告: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江涛,经理。被告:王春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军,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满族自治县。原告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天津尔康动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