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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阚淮河、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阚淮河,李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167号原告:王涛,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阚淮河,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李淑玲,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阚淮河、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阚淮河、李淑玲系夫妻关系,阚淮河于2017年3月1日向王涛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涛于2017年3月12日应阚淮河请求打款5万元至阚淮河指定账户。因阚淮河、李淑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本院退回王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毓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