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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铭、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陈铭,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胡健,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磊,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铭与被执行人王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铭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申请执行费2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磊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3.因被执行人王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磊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