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奎福与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奎福,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董奎福,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岭东路委***组。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非,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奎福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4000.2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奎福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按年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给付3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奎福20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将剩余标的、利息全部结清。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首次3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奎福亦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奎福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闫洪义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