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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与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秋,王雪枫,刘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身份号码2306221969********,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6委*组。申请执行人迟东升,身份号码2323281971********,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澳洲宾馆。被执行人王雪枫,身份号码2306221978********,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土地局家属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刘柏冬,身份号码2306221977********,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土地局家属楼A栋4单元202室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与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确认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雪枫、刘柏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雨秋、迟东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