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盛强与赵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强,赵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66号之一原告:盛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旺,高唐清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殿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系赵殿峰的妻子),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盛强与被告赵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盛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盛强负担。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人民陪审员 王合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月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