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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盛强与赵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强,赵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66号之一原告:盛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旺,高唐清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殿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系赵殿峰的妻子),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盛强与被告赵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盛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盛强负担。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人民陪审员  王合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月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