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2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0927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