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天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远天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远天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连生,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立朝,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远天久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申请人抵押土地(永济国有(2005)第220115295号、国有(2005)第220115296号)和房屋(房永政字第2355-2359号、房永政字第2797号),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借款的21627470.05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晋0881执67号之一、2016年3月12号(2016)晋0881执67号之二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北街道席村的土地,地号:永济国有(2005)第220115295号、永济国有(2005)第220115296号和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北街道席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永政字第2355-2359号、永房政字第279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北街道席村的土地,地号:永济国有(2005)第220115295号、永济国有(2005)第220115296号和山西康意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济市城北街道席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永政字第2355-2359号、永房政字第279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