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承杏珍与殷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杏珍,殷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489号原告:承杏珍,女,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金花,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洁,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锋,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承杏珍诉被告殷金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杏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被告殷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洁、陆彬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杏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89260.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9时39分许,殷金花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锡澄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南闸街道金汇油脂公司门口地段时,车辆左前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承杏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左前侧相刮擦,造成承杏珍跌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殷金花驾车逃逸。2014年8月28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金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杏珍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承杏珍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殷金花辩称,1、殷金花不承担赔偿责任,殷金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与承杏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承杏珍于2014年7月30日受伤,诉讼时效应至2014年7月30日起算,承杏珍于2017年2月9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本案诉讼时效按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的话,承杏珍在2014年10月9日术后复查后一直未治疗,因此该日期应确定为治疗终结之日,诉讼时效按2014年10月9日起算,承杏珍于2017年2月9日起诉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承杏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杏珍受伤后治疗的情况均如其所述。2017年4月8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承杏珍因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个;其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宜。查明二,审理中到庭的当事人对承杏珍损失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14334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通费400元及鉴定费2160元达成一致意见;其余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查明三,承杏珍最后一次治疗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卡、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案卷询问笔录、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对于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痕迹鉴定意见书,殷金花与承杏珍发生碰撞确定无疑,对殷金花认为未发生碰撞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确定的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承杏珍因事故发生的损失由殷金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承杏珍的主张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承杏珍受伤后最后一次治疗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而其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诉讼,审理中承杏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期间承杏珍向殷金花主张过权利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事由造成时效中止的情况,故其部分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其超过诉讼时效仅及于当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部分损失;对其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杏珍只有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才知道,故对该部分损失的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对于承杏珍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及赔偿数额确定如下:序号
 
 
 名称
 
 
 数额
 
 
 理由与依据
 
 
 
 
 1
 
 
 医疗费
 
 
 120552.87元
 
 
 病史资料
 
 
 
 
 2
 
 
 伙食费
 
 
 648元
 
 
 一致确认
 
 
 
 
 3
 
 
 营养费
 
 
 1620元
 
 
 一致确认
 
 
 
 
 4
 
 
 护理费
 
 
 5400元
 
 
 一致确认
 
 
 
 
 5
 
 
 残疾赔偿金
 
 
 143342.64元
 
 
 一致确认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500元
 
 
 一致确认
 
 
 
 
 7
 
 
 交通费
 
 
 400元
 
 
 一致确认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
 
 
 
 
 其余损失共计
 
 
 160862.64元
 
 
 由殷金花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殷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承杏珍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60862.64元。(款汇至承杏珍账户,户名:承杏珍,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南闸支行)二、驳回承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财产保全费2185元、鉴定费2160元,共计5318元(原告承杏珍已预交),由承杏珍负担380元,由殷金花负担49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杏珍。(款汇至承杏珍上述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