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伟与张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张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998号原告:梁伟,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张克武,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梁伟诉被告张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梁伟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