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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伟与张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张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998号原告:梁伟,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张克武,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梁伟诉被告张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梁伟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