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勇坤、张小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马铁军,喻志宏,毛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勇坤,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芬,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珠,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悦,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鹏举,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铁军,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志宏,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任铁拴,卢氏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强,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上诉人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与被上诉人马铁军、喻志宏、毛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上诉人杜勇坤、张小芬、刘龙珠、杜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