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家洁与被告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洁,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1647号原告:郑家洁,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丰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林,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家洁与被告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家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丰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家洁诉称,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20000元,便不再支付剩余借款。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并承诺2014年11月15日全部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清偿。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陶林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20000元,并于2014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郑家洁人民币玖万零捌仟元(98000.00)于2014年11月15日还清”。原告与被告微信联系,被告表示愿意以车抵偿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取款凭证,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陶林偿还原告郑家洁借款本金98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陶林支付原告郑家洁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50元(其中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陶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蒲 晖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