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442号原告:周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周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灌南县××东方××小区××#楼××单元××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证号:灌房权证字第××号)。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位于灌南县××东方××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归原告所有。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温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灌南县××东方××小区××#楼××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涉案房产的产权证号为灌房权证字第××号,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已于2017年6月14日结清。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自觉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位于灌南县新安镇东方之珠小区5#楼1单元501室房屋(产权证号:灌房权证灌字第××号)的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