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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邹风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600号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昭刚,职务经理。被告:邹风义,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馨和家园小区。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子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