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梦楠与赵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赵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39号原告:张梦楠,男,汉族,1991年04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云,男,汉族,32,住安徽省涡阳县。张梦楠诉赵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梦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缴。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贤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