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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谌昆刚与宣威市宣秦火腿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昆刚,宣威市宣秦火腿有限公司,昆明环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昆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宣威市宣秦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宣威市虹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被执行人昆明环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88号领域时代B座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卫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89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仲裁【2016】8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