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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冯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冯某某,赵某某,唐山海港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冯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77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负责人:赵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树元,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亭县,。被告:唐山海港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海平路西侧A段5号商业楼,注册号:130294000005367。被告:冯某甲,女,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亭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冯某某、赵某某、唐山海港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冯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不能提供被告冯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冯某甲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秀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