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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宇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49号罪犯王宇,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退赔各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5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退赔款人民币2325元返还受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