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杰诚华水暖建材经营部与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杰诚华水暖建材经营部,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558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杰诚华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C17-26。经营者:李卫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5-16。法定代表人:张茂云,任经理。被告:黎明,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杰诚华水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18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18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