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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皓、王博生诉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皓,王博生,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02行初3号原告王琪皓,男,汉族,生于1998年7月18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栋*楼*号,身份证号:5106821998********。原告王博生,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6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栋*楼*号,身份证号:6123011995********。委托代理人姚保全、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法定代表人钟智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赵茵茵,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琪皓、王博��诉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皓、王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