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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5刑初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雅林,男,197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住雅安市雨城区。2010年09月0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0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0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怀奎,男,1979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00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0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洪信,绰号“姜老幺”,男,196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07年01月1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3年0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0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犯盗窃罪,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0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07日凌晨,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三人驾驶长城牌轿车到天全县城厢镇境内,按照分工由曾雅林、姜洪信二人下车实施盗窃,刘怀奎负责开车接应。曾雅林、姜洪信到城厢镇XXX道XX号X栋X单元X楼X号陆某某家外,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姜洪信在楼梯上望风接应。曾雅林从陆某某家客厅沙发上盗走一装有13000元现金的男士挎包,并将其中的7000元现金藏匿在自己身上。随后,曾雅林、姜洪信两人又到城厢镇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余某某家外,同样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姜洪信在楼梯上望风接应。曾雅林从余某某家客厅沙发上盗得一女士背包,在楼梯上与姜洪信汇合,两人将背包内的800余元现金取出并把背包扔在一楼楼梯间处。随后,两人与刘怀奎会合并驾车返回雨城区,期间,曾雅林对盗窃得来的部分现金进行分配,刘怀奎分得2700余元,姜洪信分得1700余,曾雅林获得9300元。2.2016年11月09日凌晨,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二人驾驶长城牌轿车到天全县城厢实施盗窃,两人将车停放在XXXX小区大门处后,步行进入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在XXXX小区X栋X单元,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X楼X号的高某一家、X楼X号的应某某家房门打开并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刘怀奎在楼梯处望风接应。曾雅林先后将高某一家餐厅凳子上装有300余元现金的挎包、应某某家客厅沙发上装有少量现金的挎包盗走,与刘怀奎会合后两人将两个挎包内的现金搜出并将挎包扔在小区X栋X单元楼梯间内。随后,曾雅林又到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唐某某家外,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在客厅沙发上的背包内盗走现金1000余元。3.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二人驾驶长城牌轿车到天全县城厢镇盗窃,两人将车辆停放在XXXX小区外的路边后,步行进入小区寻找盗窃目标。按照分工,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并实施盗窃,刘怀奎在楼梯处望风接应。曾雅林先到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X号陈某某家客厅内盗得一部三星手机及1000余元现金,接着又到X楼X单元X楼XX号崔某某家客厅内盗得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及500余元现金。随后,曾雅林、刘怀奎二人又到城厢镇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刘某某家,发现房门呈虚掩状,曾雅林便趁机潜入,将客厅沙发上的三个挎包盗走。在楼梯上,曾雅林、刘怀奎两人从挎包内搜出4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并持银行卡到自助取款机上试探密码,未果,后又将该三个挎包放回被害人家客厅内。事后,两人将所盗现金分赃,曾雅林分得从崔某某家中盗来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刘怀奎分得从陈某某家中盗来的三星手机,后刘怀奎因该手机损坏将其丢弃。经鉴定,崔某某被盗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2520.81元。4.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二人驾驶长城牌轿车到天全县城厢镇盗窃,两人将车停放在XX路XXX号外的路边后,步行至XX路XXX号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按照分工,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并实施盗窃,刘怀奎在楼梯处望风接应。曾雅林先后将X栋X单元X楼X号黄某某家客厅挎包内的500元现金、X栋X单元X楼X号邓某某家客厅挎包内的1800余元现金及一台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邓某某家被盗的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价值4186.08元。5.2016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二人驾驶长城牌轿车至天全县城厢镇盗窃,两人将车停放在XXXX小区后门处,步行至XXXX小区X栋内寻找盗窃目标。刘怀奎在平台角落处等候曾雅林,曾雅林趁X栋X单元X楼X号的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并潜入其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18000元现金盗走。事后,曾雅林将所盗现金分赃1000元给刘怀奎,其余17000元由曾雅林所得。6.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洪信、刘怀奎二人共谋盗窃后,到雨城区草坝镇金沙村恒天集团厂区空地内,使用姜洪信事先准备的液压钳,将堆放在空地内托线盘上的电缆线剪断,随后两人将电缆线拖到厂区外,联系一面包车将所盗电缆线运送到雨城区北郊镇雅化集团附近,以总价2100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高某二经营的废旧收购站。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并认为,被告人曾雅林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4006.89元;被告人刘怀奎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106.89元(其中入户盗窃44006.89元);被告人姜洪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900元(其中入户盗窃138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姜洪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姜洪信辩称,在与曾雅林共同实施盗窃期间,其作用相对较小,分得的赃款较少,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07日凌晨,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按照事前约定,由刘怀奎驾驶长城牌轿车搭载曾雅林、姜洪信到天全县城厢镇境内,刘怀奎负责开车接应,姜洪信负责望风,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城厢镇XXX道XX号X栋X单元X楼X号陆某某家客厅内盗得现金13000元、城厢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余某某家客厅内盗得现金800余元。曾雅林将盗窃所得现金分给刘怀奎2800余元、姜洪信1700余元,自己得款9300余元。2.2016年11月09日凌晨,被告人刘怀奎驾车搭载被告人曾雅林到天全县城厢镇XXXX小区外,刘怀奎负责望风,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X幢X单元X楼X号高某一家盗得现金300余元、X楼X号应某某家盗得少量现金。随后,曾雅林又到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唐某某家,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房屋内盗走现金1000余元。盗窃所得现金1300余元,二被告人平分。3.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怀奎驾车搭载被告人曾雅林到天全县城厢镇XXXX小区,刘怀奎在楼梯处望风接应,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先进入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X号陈某某家客厅内盗得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1000余元,接着又进入X栋X单元X楼XX号崔某某家客厅内盗得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500余元。随后,曾雅林、刘怀奎又到城厢镇XXX路X号,发现X栋X单元X楼X号刘某某家房门呈虚掩状,曾雅林便趁机潜入,将客厅沙发上的三个挎包盗走,从挎包内搜出4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二人持银行卡到自助取款机取款未果后,将三个挎包放回被害人家客厅内。事后,二人将所盗现金1900余元平分;三星手机由刘怀奎使用,损坏后已丢弃;惠普笔记本电脑由曾雅林换取海洛英吸食,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失主。经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2520.81元。4.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怀奎驾车搭载被告人曾雅林到天全县城厢镇XX路XXX号小区外,刘怀奎负责望风,由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X栋X单元X楼1号黄某某家客厅内盗得现金500元、2楼2号邓某某家客厅内盗得现金1800余元及联想牌昭阳E52-80笔记本电脑一台。二人将所盗现金2300余元平分,笔记本电脑由曾雅林交给其朋友帮忙出售,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失主。经鉴定,被盗联想牌昭阳E52-80笔记本电脑价值4186.08元。5.2016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怀奎驾车搭载被告人曾雅林至天全县城厢镇XXXX小区后门处,刘怀奎在小区X栋平台角落处望风,曾雅林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X栋X单元X楼X号唐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18000元现金盗走。曾雅林分给刘怀奎现金1000元。6.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洪信、刘怀奎二人进入雨城区草坝镇金沙村恒天集团厂区内,用姜洪信事先准备的液压钳,将堆放在厂区空地内托线盘上的电缆线剪断后运走,销赃得款2100元,二人扣除运费后予以平分。2017年01月16日被告人刘怀奎在宜宾市南溪区金芙蓉印象酒店被抓获;次日,被告人曾雅林在其家中被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手电筒2支、自制开锁工具“塑料片”2片、黑色折叠刀1把、海洛因1小袋、针管1支;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姜洪信在雅安市雨城区如意街打麻将时被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已参与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曾雅林系吸毒人员,盗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毒品海洛英吸食。上述事实,有物证手电筒2支、自制开锁工具“塑料片”2片、黑色折叠刀1把;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笔记本电脑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曾雅林的戒毒记录;证人陆某某、余某某、高某一、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罗某某、董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高某二、陈某一的证言;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评估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曾雅林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4006.89元,均为入户盗窃;被告人刘怀奎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106.89元,入户盗窃数额为44006.89元,二被告人入户盗窃数额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姜洪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900元,入户盗窃数额为13800元,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相互邀约,交叉结伙作案,作案前共同商量决定作案时间、地点等事项,作案时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且均有侵财类犯罪前科,故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获利多少来确定其具体的刑罚量。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洪信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雅林为吸毒而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综合本案盗窃的次数、作案的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雅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怀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姜洪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被告人曾雅林违法所得二万九千零五十元、被告人刘怀奎违法所得七千六百元、被告人姜洪信违法所得二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作案工具手电筒2支、塑料片2片、黑色折叠刀1把、违禁品海洛因1小袋、针管1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雅林的刑期自2017年01月18日起至2021年07月17日止;被告人刘怀奎的刑期自2017年01月17日起至2020年01月16日止;被告人姜洪信的刑期自2017年02月16日起至2018年08月15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钰人民陪审员 高 莉人民陪审员 杨琳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