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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3501号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白清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祥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书仁,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冯尧华,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金誉装饰公司)与被告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三建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清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被告福清三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仁、冯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公司诉称:2014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所承建房产的外墙涂料工程。2015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时给付,2015年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和利息。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367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27266元,利息另行主张。被告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的利息,诉讼请求数额确定为747230元(从2015年1月1日按照月息2分5的利息计算至开庭之日),再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月息2分5的利息支付至本息付清为止。保全费用252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福清三建建筑公司辩称:一、本案之前原告就装饰工程合同款起诉过被告,其诉讼请求已经判决生效。该生效判决第一项支持原告偿还工程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要求偿还工程款,第二,要求支付利息,所以生效判决第二项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是驳回利息请求。现在原告又以利息未得到清偿为由,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的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二、王志志是个人承包经营,属于个人经营行为,原告所诉的利息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承担,不应由被告承担。三、原告所诉的利息月利为2.5%,利息过高,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不能超过月息2分。四、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福清三建建筑公司与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房产进行外墙涂料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截止2015年6月12日,被告福清三建建筑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1027266元,被告福清三建建筑公司经理王志志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在2015年陆续还款80万元,剩余在2016年内还清,如果被告不能按照双方约定还款,所欠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5分计算利息等内容。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1027266元及利息,黄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黄民初字第3674号判决书,判定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1027266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另案处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判定本案中的还款协议书为被告项目经理王志志代表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述工程款经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16日扣划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原告就本案利息的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费2520元。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5)黄民初字第3674号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原告主张的利息另案处理,本案原告之诉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2015)黄民初字第3674号判决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27266元,确认还款协议书是王志志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故上述还款协议书中的利息约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考虑案情可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确认为:1027266元*24%*2年=493087.68元、1027266元*24%/365天*135天=91187.44元,合计确认为584275元。原告支付的保全费2520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842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6795元;二、驳回原告黄骅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到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9元,原告黄骅市金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28元,被告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2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慧颖 来自: